律师说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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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生问:

2016年12月某公司向我方购买一批管材,该公司在我方制作的《送货单》上收货单位处签单,确认收到我方的管材,货款88380元,同时在备注栏注明“未付款”。2017年8月某公司被转让出去并进行了变更登记。请问我方能否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88380元及逾期利息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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